文档介绍: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以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宿州市作为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地区, 承担着“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试验内容, 肩负着培育现代农业三大经营主体的重任。本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现代农业重要经营主体为视角, 尝试分析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意义深入揭示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面临的难题初步提出了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几点思考。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意义(一)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迫切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我国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 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从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分析,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型农户, 经营主体素质不高, 经营规模不大, 经营效益不高, 这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在目前,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 一些地方农忙季节人手紧缺问题越来越突出、务农劳动力老龄化越来越明显、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 要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地怎样种”的重大问题, 迫切要求改造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二)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依托。积极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核心内容。农业生产方式, 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来说, 既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 又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因此,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依托。从生产力角度讲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能够克服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分散性、低效性等弱点, 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从而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外部利润。从生产关系角度讲,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不仅能够沟通涉农三次产业之间的内在关系让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沟通土地、科技、劳动力、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截止 2011 年 12 月底我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2666 个,总量居全省前列,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了一个数量持续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的发展阶段已经在推动我市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动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形式。目前,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以农民为主体、依托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新模式。首先, 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四大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截止 2011 年 12 月底, 我市 2666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90% 以上分在粮食、畜牧、果蔬、林业等四大主导产业上,其中粮食类 410 个, 畜牧类 894 个, 果蔬类 977 个, 林业 132 个, 它们在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主导产业的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目前, 我市探索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四种基本模式一是合作社自办加工和流通实体,实行“合作社+ 公司+ 农户”模式;二是合作社与大型龙头企业合作,实行“龙头企业+ 合作社+ 基地+ 农户”模式; 三是合作社与大型超市合作, 实行“超市+ 合作社+ 基地+ 农户”模式;四是合作社与大型批发市场合作实行“合作社+ 批发市场+ 农户”模式。(四)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快培育现代农业服务性组织,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 发展了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方式, 弥补了村组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 探索了三种统一经营方式: 一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农户分户生产管理, 合作社统一经营服务的“统分结合型”如埇桥区群富甜叶菊合作社,二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入股形式;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