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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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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ﻫﻫ清远市物价局ﻫ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ﻫ文件
清市价[2011]43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ﻫ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ﻫ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ﻫ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局
主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共印180份)
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ﻫ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公布,同时报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清远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酬金标准按占物业服务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单独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等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在征求意见、记名表决前将征求意见或表决的事项、时间、地点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的书面资料应有业主房号、姓名、联系电话、业主意见等内容,并经业主签名确认。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应将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天,并保留征求意见、,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予以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重新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