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
,现予印发,
《企业会计制
制定了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于2005 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
度》的各电影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 00 四年十二月九日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 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 进口、由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 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 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由版企业,以及电影企 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 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 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
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
用权等),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电影 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 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
六、电视制片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影制片
、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制片、洗印业务活动的企业,
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制片企业,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
剧片等)、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等)、科教片(含杂志片)、美 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 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2、电影洗印企业,指专门从事影片的拷贝、播映带或其他
载体物的冲印、制作、加工、字幕印制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母公司、制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影片洗印生产业务的后期
制作部门、车间等,应视同电影洗印企业进行有关会计核算。
(二)企业除自制拍摄影片外,从事与境内外其他单位合
作摄制影片业务的,应按以下规定和方法执行:
1、从事合作摄制影片的形式:
(1)联合摄制,指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由资(含现金、
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由资比例或按合同
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
(2)受托摄制,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全额由资,代为制
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3)委托摄制,指企业全额由资,委托其他制片单位代为
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4)协作摄制,指由其他制片单位全额由资,企业仅以提
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业务。
企业在受托或协作摄制业务中,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该
片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充抵受托或协作价款的,应视同联合摄
制方式进行核算。
2、合作摄制中收到的制片款的处理:
(1)联合摄制业务中,企业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在收到
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 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
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
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其他合作方 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方的拍片款, 参照委托摄制业务处理。
(2)受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收到委托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 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 制并提供给委托方时,将该款项冲减该片的实际成本。
(3)在委托摄制业务中, 企业按合同约定预付给受托方的 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 制并收到受托方生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 算凭据或报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
(4)企业的协作摄制业务,按租赁、收入等会计准则中相 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 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 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不属于合作摄制性质。企业在 此类预售业务活动中已收到的预售款项,应先记入“预收账款” 科目;待影片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 再将预售款项转作销售收入。
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应当视为预售业务:
1、付款人的目的是以买断方式取得合同约定时期和范围内
的影片使用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