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 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各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 造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由资建造的供有关 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的收费行 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 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区。
标准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套间学生公寓寝室住 4人,人均建筑面积10 平方米以上。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寝室、 洗漱间、卫生间、 阳台以及走道和公共服务用房分摊面积。非学生公寓的公共 服务用房不得计入人均建筑面积。
(二)学生公寓应独立成套,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 生间、单独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 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衣池。
专业资料.
(三)每套寝室内必须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 (包括床架、
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 脑线路、电风扇。
(四)学生公寓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 (水磨石);
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 钢窗或铝合金窗。
(五)学生公寓楼应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 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问。
(六)学生公寓楼必须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 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将有关制度悬 桂于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四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由省和设区市 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批。
在福州地区的省部属高等学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 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由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院校的公
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由书面申请,经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 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由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 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必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 按规定程序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并由学校向在校生收取 住专业资料.
宿费。
学校应在开学前2个月向主管部门提由书面申请, 相关
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学校开学前 1个月向价格、财政主管部
门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凡上述规定时限后再予申报的, 其核定的收费标准在下一学期开始执行,本学期收费按原标
准执行。
各院校在提由书面申请要求核定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时,应标明该公寓楼号和具体设施条件。
第五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同 质同价”的原则,根据各学校所建公寓具体条件分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
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见附件)确定。今后《学生公寓 分档收费标准表》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
我省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布。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 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