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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7/31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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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反映在丧葬问题上极为简单,如一个成员去世后,后人不忍见死者遗体腐坏,用柴草 盖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 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 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 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 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 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 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九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 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 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条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 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 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 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四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 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