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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 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3 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 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 2 、要求:住院期间。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4款 4、备注: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三)交通费、食宿费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4 款。(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6 款。 3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 1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六) 停工留薪 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 1 、标准:( 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第 3 款、第 32 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