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4,833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1/8/1 文件大小:4.72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位提供的资质证明;
  5.购、建、修住房属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份额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数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最高限额为二十万元。
  (二)不得高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的7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35%×12个月×贷款限期。
  (四)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长于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二、结婚证(借款人未婚或离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离婚证);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前调查工作,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在十五天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二、抵押人(质押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保证书),填写抵押物清单。
  三、以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房屋他项权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存,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归还,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放款通知书》,将贷款按期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内。因受委托银行责任,未按合同提供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偿付违约金;受委托银行超越合同或有关约定提供贷款的,一切责任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须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以所购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物的价值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 抵押保险
  第二十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需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