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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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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1/8/1 文件大小:4.0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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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 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辖区内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官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政策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因非婚同居、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八条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与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一)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
  (二)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按规定又生育1个子女的;
  (三)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
  第二十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本人都首选结扎措施。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 49周岁以上的妇女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
  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