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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8/1 文件大小:6.1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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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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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三条 兼职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应具备在本行业、本领域的长期工作经历,且具有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身体健康,无不适应担任教师职务的疾病。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特殊技术技能专长的专家学者除外。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 各系(部)每学期期末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兼职教师聘用的学期或年度计划,提前一个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同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计划批准后,用人部门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部门可向教务处、人事部推荐合适人选。
第十八条 人事部将应聘者材料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汇同教务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或试讲。
面试或试讲通过者,由用人部门填写《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并签署聘用意见,同时核定受聘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并将复印件送交人事部审核,由人事部门送主管院长审批。
审批同意后,由人事部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协议书。
兼职教师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应坚持先聘任后使用,用人部门未经教务处和人事部审核同意而使用的兼职人员,教务处和人事部不负责计发报酬,并追究用人部门领导的责任。确因情况特殊需紧急聘用者应在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兼职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在校内外课堂授课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㈠ 兼职教师每学年应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并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按学校教学质量要求和管理规定,全面完成教育教学育人的教学目标。
㈡ 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含电子版)。
㈢ 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㈣ 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别人代课,应按规定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㈤ 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及批改,并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
㈥ 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含出卷、监考、改卷、试卷分析、试卷装订等)。
㈦ 参加本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
㈧ 指导并参加本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㈨ 参加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增强其实践能力。
㈩ 参加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在校外指导实践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㈠ 在接受实践课程指导任务后一周内,确定课程实践的具体时间,报受聘系部。
㈡ 指导实训教师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㈢ 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计划,落实实训教学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㈣ 负责指导实训学生撰写实训日志或实训报告等。
㈤ 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鉴定等工作。
㈥ 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或实训管理教师沟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适用校外专家的专业学术讲学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