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根据相关公司治理文献,主要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是董事会,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内部控制系统(Gillan,2006)。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挥核心作用:可以促进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风险,帮助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已得到广泛认同。
为了表达他们的想法和主张,投资者需要获取监控机制设计与运行的信息。在研究案例的处理机制,如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有关结构和组成、类型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会议的次数等都是可获取的信息。在其他一些案例中,内部控制系统执法力度薄弱或不足,如萨班斯法案所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内部控制体系可能存在差异的相关信息(Leone,2007)。
不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具体信息的收集的确是困难和昂贵的,因为内部控制体系是在公司中执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Deumes and Knechel,2008;Bronson等,2006)。实际上,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要求内部控制系统的披露,但它们不提供内部控制系统具体内容的披露。因此,投资者也不太可能了解其性质、范围、程序和内部控制质量,除非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报告是由管理者提供的。这样的披露内容和程度取决于公司现行的监控包(Leftwich 等,1981;Williamson,1983)。
据我们所知,内部控制系统的特点和功能的披露还没有引起广泛的注意。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内部控制系统按相关要求披露弱点和不足在近几年日益受到学术兴趣(among the others see Ash Baugh 等人,2007;Doyle 等人,2007;Leone,2007),只有少数研究焦点在于内部控制披露方面。
Bronson等人,(2006) 探讨有关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特性的披露它是由萨班斯法案强制执行的。他们发现了一个积极的可能性之间的关联发布了内部控制管理报告、公司的治理变数如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机构股东的百分比。Deumes and Knechel (2008)确定了内部控制系统信息披露可以从公司年度报告中获得的六个披露项目的清单。他们发现,内部控制披露指数,显示了相关变量代表的股权代理成本和负债代理成本变量。
根据我们的理论框架,如果内部控制系统披露作为一个替代治理机制,当索赔定价索赔高(Jensen and Meckling, 1976)由于这一事实,其他已经实行各种监测设备没有足够有效限制的代理关系的成本,我们期望内部控制披露,以作为其他监督机制替代,以减少代理冲突的整体强度(Williamson,1983; Fernandez and Arrondo,2005)。
为了检验该假说,我们关注的两个基本要素的监控方案,除了内部控制系统披露,还包括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公司治理研究识别三个代表监督作用的所有权结构包括:(1)大型投资者的监督作用;(2)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3)经理层持股对齐的效果。我们期望管理的激励机制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披露会被这些监察作用发挥较弱的公司使用。
文献与实证指出了关键的大股东所起的监督作用。Kang and Shivdasani (1995)检测到发现了大股东之间的存在比率和管理层在业绩不佳的公司营业额呈正相关。另一方面,一个分散的所有权通常关联一个到较低的监测能力和更多的信息对称性(Shleifer and Vishny, 1986;Zeckhauser and Pound,1990;Barako 等,2006),或者说,由公司的大股东直接监督,减少了对替代监控机制的需要。因此,我们希望鼓励内部控制系统披露的公司的所有权是分散的。
机构投资者也起到了有关监督作用。虽然上市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很少有动力去监督管理,他们很容易手私人成本与公共利益的影响(Grossman and Hart,1980),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投票权激励他们的监督管理作用(Milgrom and Roberts,1992)。此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渠道特权参与管理,以取得该公司的运营披露(Schadewitz and Blevins, 1998)。因此,我们预期机构投资者的存在,管理有较低的内部控制系统披露。
最后代表监督作用的所有权结构就是管理所有权。人们普遍认为管理股权有助于对齐的管理人员和股东的利益(Jensen and Meckling,1976;Bronson 等, 2006; Deumes and Knechel, 2008),因而减少了在公司代理冲突(Eng and Mak, 2003; Fernandez and Arrondo, 2005 Cheng and Courtenay,2006)。管理股权减少了监控的需要,我们希望鼓励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是在管理所有权较低的情况下。
董事会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