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实施).doc

格式:doc   大小:4,053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实施).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8/2 文件大小:3.96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实施).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LT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