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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制度.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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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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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典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明礼以导民”,把教化和***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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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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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准于唐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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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确实如《》而言体现了“日久而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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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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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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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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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 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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