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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律师职称论文职称论文发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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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桂平律师职称论文职称论文发表
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律师。下面是由WTT整理的桂平律师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桂平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
【摘 要】1997年,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实践,律师执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其执业的风险也大大加强了。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群体,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因为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也处处存在着风险、伴随着风险,律师行业也是高风险的行业。有效地规范并保障律师执业的安全,是当前律师及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所面对的严峻问题。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律师的执业风险之刑事责任风险
(一)泄露国家机密罪。律师在执业过程之能够可能掌握国防、外交、政治、财经、文教、科学技术方面等机密及其他机要统计资料。如果律师将上述国家机密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
(二)行贿罪、介绍***罪。律师最大的愿望是胜诉,但案的成败往往取决于事实和法律,并不以律师的意志转移。有的律师为了本无胜诉希望的案子胜诉,往往采取***法官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使法官运用手中的审判权,枉法裁判,从而使律师或当事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律师的上述行为,便构成行贿罪或介绍***罪。
(三)包庇罪。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代为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等。律师的介入大大地提前了,律师有可能接触到许多侦查机关山为掌握的犯罪证据,、控告的义务,但是如果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或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将构成包庇罪。
(四)伪证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都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律师在侦查、审判中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构成伪证罪。
二、律师的执业风险之民事责任风险律师执业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当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委托辩护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的失职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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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律师因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的,可以向有故意或那个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条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应承担的因违法执业或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之诉讼风险(一)***的风险。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律师在刑事案的辩护或代理中的***权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专门规定了律师伪证罪。虽然,近来各方面要求废除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