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年第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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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
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 ( 含设计、 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下同 ) 、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
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
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
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
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
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
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
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
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
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 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 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
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 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
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按照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
目表》(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
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
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
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
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
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拒绝监督检验的;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