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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改名的法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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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改名的法律探讨
公民的姓名作为公民身份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否随意进行更改,特别是 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如何行使、父母能否单方面为未成年子 女更名改姓,已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和法律专家所关注。本文力图通过对国 人姓名的来历、对现有法律规范的分析,从社会伦理以及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 进行再认识,以期达成这样的共识:
公民的姓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更改,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更名改姓的,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 ***子女的监护人为了子女利益,可以单方申请为子女更名改姓。
一、姓氏的起源与发展
谈起姓氏,中国人的姓氏数量之多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古人曾为此编 著过《百家姓》。中国的姓氏不仅数量多,并且其起源很早,大约在公元前 11 世纪商朝后期就有了明确的姓,很多学者认为,先秦的姓与远古的母系制度有 关系,是氏族或部落的标记,由于它标志着一个人由那个氏族出生,故称为 “生 ”而,生下时知母不知父,所以加上 “女”字边,写做 “姓”。我国汉代之前有姓有 氏,姓与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的分支。 《通鉴 .外记》说:
“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 ,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 ”,就概括了姓氏之间的联 系与区别。战国之后才逐渐趋于固定,直到汉代才同现在基本一致。
宋代XX在《XX随笔》中指出:
“姓氏所出,后世茫不可考。
不过证以史传,然要为难晓。自姚虞唐杜姜田范刘之外,余盖纷然杂出。 洪迈所说 “纷然杂出 ”,确实道出了中国姓氏纷繁错杂的长期历史变化,而随着 时间的推移,中国人对姓氏越来越重视:
认为姓是祖宗所赐,是一个人尊严的表现,尊重姓氏便是尊重祖宗和自 己,于是有了 “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之说。直到今天,一个人的姓仍不能随便 更改,虽然许多人知道它不过是一个没有实用价值的虚体。
那么,外国人的姓氏有什么由来的呢?就欧美的一些国家来说,许多是根 据祖先从事的职业来决定的。如英、美人姓 “史密斯”的,法国人姓 “菲雷尔”的, 西班牙人和拉丁美洲各国姓 “赫雷罗”的,意大利人姓 “菲拉洛”的,荷兰人姓 “司 密特”的,德国人姓 “施密特”的,匈牙利人姓 “科瓦奇”的,都是 “铁匠”的意思。 又如英、美人中姓 “库克”、“米勒”、“撒切尔 ”的,这与他们的祖先大多是厨师、 磨坊工和瓦匠有关。日本人正式的姓直到公元 200 年左右才有,比中国整整晚 了 11 个世纪多。由国家下令让全国人一齐取姓,这事听起来好像是有点儿不可 思议,可是在日本就确实有过这样的事。明治天皇时,政府感觉到没有姓,编 造户籍,课税征役,非常不方便,这才号召大家都取姓,可是由于人们长期以 来的****惯,并没有谁想用个什么姓,至此,政府不得不下达 “凡国民,必须取 姓”的命令。并且其姓氏来源很有意思:
住在山跟前的人就姓山口;住在松树下的就姓松下;住在田野的就姓田
中……
我们再从格式上来看。中国的姓名与许多国家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与中国 人是姓在前名在后,而有些国家则是名在前而姓在后;于是常常分不清外国人 名中哪部分是姓哪部分是名。究其原因,中国人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