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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判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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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贾小弟:刘佳宝诉冷海强、临湘市花炮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贾小弟  发布时间:2021-09-29 15:03:00
裁判摘要: 
    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当举证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当中,适用的却是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当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伤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宝,曾用名刘佳保,男,1992年4月21日
    法定代理人刘小威,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址同上,系刘佳宝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海强,男,1978年9月2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花炮厂,住所地临湘市桃林镇大畈村,企业代码79033168-X〔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方建明,男,1962年12月11日
审理情况: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佳宝与周重阳系邻居,两家房子相隔缺乏1米。2007年2月17日〔农历2006年12月30日〕23时45分左右,周重阳一家在自家门前准备燃放炮竹辞旧迎新,刘佳宝在场帮周重阳家搬鞭炮。周重阳点燃“笛音花雨〞炮和鞭跑后与妻子唐四意、儿子周威在自家门前观看,刘佳宝也在离炮不远处的自家门前操坪观看。炮竹在燃爆过程中,有一个“燃放说明〞为绿色字体、内容为红色字体的“笛音花雨〞炮在燃放中散筒,将刘佳宝的左眼炸伤。刘佳宝当即被其父亲刘小威送往村卫生所简单处理后即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佳宝的伤情经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左上眼睑皮肤裂伤;2、左眼球破裂伤,眼球摘除术后及左眼义眼植入术后;3、左上泪小管断裂。所受损伤属重伤,五级伤残。刘佳宝于2007年2月18日入院至2007年3月15日出院,,支付临时眼片、义眼费5800元,2007年5月20日支付了法医鉴定费500元;2007年8月20日支付了更换义眼片费2800元;2008年2月28日支付了笛音花雨炮质量检验费1000元、车辆租用费1000元;法医鉴定医疗建议:刘佳宝因左眼需长期点滴眼药水,预计费用5000元,以后每10年更换眼片一次,每次预计费用1800元,以70年计算,需用12600元。
    另查明:证人周重阳、唐四意当庭作证称:“儿子周威于2007年1月24日农历2006年12月6日满12岁,为办酒请客,唐四意提前几天请其弟媳刘永红一同在冷海强经营的朝阳批发部购置了3个‘笛音花雨’炮、2个矮炮及其他零副食,周威过生日时因有客人带了炮,购置的炮当时未燃放,故留到了大年三十晚燃放〞。但刘佳宝提供的证据“货物清单〞注明的日期为“2007年2月12日〞。刘佳宝称是证人周重阳填写的。冷海强经营的批发部曾销售过标有临湘市花炮厂厂名的炮竹。为了鉴定周重阳家燃放的炮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刘佳宝申请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与国家平安生产醴陵***检测检验中心联系,该中心明确说明要有原未燃放的炮竹才能检测,于是刘佳宝于2008年2月18日从岳阳市观音阁李兴经营的商店中购得两个“笛音花雨〞炮(该炮竹是该店于2007年10月份从临湘市花炮厂进的货,燃放说明炮离人距离为100米,与原炮有异),刘佳宝持新购得的炮竹与原炸散的炮竹残骸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2008年2月28日,经国家平安生产醴陵***检测检验中心鉴定,该送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再查明:证人周重阳、唐四意家当晚燃放了三个冲天炮,放完后的炮残骸周威捡了一个,邻居李放明捡了一个,李放明捡的一个被周重阳要回,另一个因散筒留在现场,但刘佳宝只向法庭提交了两个“笛音花雨〞炮残骸。刘佳宝提供送检的两个“笛音花雨〞炮竹残骸,一个残骸上“燃放说明〞为红色字体,内容为绿色字体,厂名为临湘市花炮厂,厂址:临湘市桃林镇大畈村;另一个残骸上“燃放说明〞为绿色字体,内容为红色字体,厂家标名为临湘市花炮厂,厂址:桃林镇大畈村。两个炮竹残骸均注明炮竹燃放时离人距离为50米,当时燃放时刘佳宝距离燃放炮竹缺乏10米;刘佳宝提供的炸散了的“笛音花雨〞炮竹残骸的包装说明纸“燃放说明〞、“警示语〞的文字排版以及警示标志有明显不同,与临湘市花炮厂提供的“笛音花雨〞炮竹的包装说明纸“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