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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1)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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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1)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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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1)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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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两***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 (1)论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行政法 观念最初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反映了西方社会发展的特点。由于行政法 产生的历史与思想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又分为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 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行政法发展模式。两***系各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 中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他们在具体原则和内容上的差异, 但其发展趋势 又有共同性。 一、两***系行政法的差异 行政观念的
现代转变必然要求行政与法的结合,即行政法的产生是行政与法结合的一种结 果。法治主义价值确立为国家观,是行政法的概念获得现实基础的思想条件。 当 行政活动贯彻法治主义原则时,才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概念。 由于各国行 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同,各国行政法理论对行政法的概念表述也不尽相 同。 英美法系国家中,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他
在《法律学》一书中认为,公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宪法,另一部分是行政 法,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的法。 两***系在行政法概念上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英美法系的学者更注意从控制、防止行政权力膨胀、保 护私人利益的角度分析行政法概念;而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 立行政法概念。第二,英美法系行政法学者侧重以法的支配原理为基础构建行政 法的概念;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从权力的需求与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行政法的 概念。第三,英美法系的学者们通常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行政法的概念, 其内容
比较狭窄,如美国的行政法概念就不包括试题法和内部行政法 ;而大陆法系的学
者们理解行政法侧重于其广义内容,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外部行 政法又包括内部行政法。: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与独立 的部门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 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首先,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 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以及通
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其次,在“议会至上”或者
“司法至上”的宪政体制下,行政程序在实质上是实现权力分立或者职能分立的 工具,这也与宪法的基本属性相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
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学者们认为,宪法是将公权力做出确定的分配的法, 处于 司法和行政及其权力之上,而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
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 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 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控权法与自律法 在英美法
系国家,行政法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 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 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 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