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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10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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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10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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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10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7年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10人)

为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通知》精神,临高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县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本次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为1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和热爱审判工作;
5、具有临高县户籍或工作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常居住地在临高县。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同时,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选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参加选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报名
1、个人自荐。公民个人自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本人到我院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自荐表》一式三份,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张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须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张,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和面试考察
1、资格审查。对于个人自荐和被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