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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偿还原债务(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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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偿还原债务(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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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偿还原债务(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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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高法院公报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偿还原债务(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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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物抵债协议中未约定原债务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原债务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旭(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阅读提示: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近年来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以物抵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普遍。与其他纠纷相比,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以物抵债没有明文规定,以物抵债纠纷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总第251期),对以物抵债纠纷中常见的新债清偿与债的更改的裁判规则进行剖析,供当事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参考。
裁判要旨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未约定消灭原债务,人民法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系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原金钱给付债务并未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案情简介
一、2005年6月28日,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兴华公司将财富大厦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集团。 二、2012年1月13日,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将财富大厦A座9层抵顶兴华公司工程欠款。但兴华公司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任何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2012年通州建总集团向内蒙古高院起诉,请求兴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兴华公司反诉请求通州建总集团提供竣工资料以及支付占用房屋租金。内蒙古高院认为通州建总集团本诉请求及兴华公司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兴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四、兴华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财富大厦A座9层已经抵顶部分工程款。最高法院认为,《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属新债清偿,且未实际履行,所以对于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项之事实不予认定。据此,最高法院对兴华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以物抵债系属诺成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当事人未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双方当事人仅是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由于本案中兴华公司既未将财富大厦A座9层交付通州建总集团实际占有使用,亦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据此,通州建总集团请求兴华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欠款应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以物抵债,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关注最高法院相关的裁判规则。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明确,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则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债权人则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其履行旧债务;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法院则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旧有债务。 二、以物抵债协议构成债的更改时,若债务人将该物出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该物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则债权人可能会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风险。但是债的更改也可能会使债权人受益,如在以房抵债中,房屋的价值可能会不断上涨。 三、以物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时,旧债务和新债务系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此约定系基于保护债权之理念而设立,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得到了较高程度的保障。 四、当事人约定以房屋抵顶债务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及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