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概述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 站删除。
第五讲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 受、保险合同的对价的学****能够在实践中进行相 关的案例分析。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 受、保险合同的对价;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
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在实践中进行相 关的案例分析。
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 素、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接受。
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 的对价。
教学安排:二课时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 立的要素(一课时);
保险合同的对价、保险合同当事人的 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一课时)。
教学手段:电子教案;案例分析。
第一课时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1、 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主体的规 定。
2、 与一般合同的比较。
(1)主体不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若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则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作为合同主体或合同关系人虽不缴付保险 费,却依法享有合同权利。①投保人,其应具备 三个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 义务。②保险人,其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是保 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是履行赔偿损 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允 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一般合同的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须承担义务, 其主体无保险合同主体的严格限制且不存在关 系人的问题。
(2) 内容不同。
保险合同以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保险 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故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也具有 不确定性,故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 客体不同。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即财产及其利 益和人身。
而一般合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及其利益。
(二)性质
1、 商业性。保险法第2条把保险合同定义 为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的 基础上通过个人保险筹集保险基金,以此区别于 社会保险(其是强制行为,是非盈利性社会福利 措施,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国家单位筹集 保险基金,个人支付极小)。
2、 保障性。以提供保险经济保险保障为目 的。一般合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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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
1、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
(1) 债务合同;
(2) 双务合同;
(3) 有偿合同;
(4) 善意合同;
(5) 继续性合同;
(6) 非要式合同(第十条并未将保险合同
为要式合同的要件加以明文规定,应将第十三条 修正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因投保人的请求, 应交付保险单。);
王肃元主编的《保险法学》(6月第1版) 第59页中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 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其它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金协商同意,也能 够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书面协议形式订立 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合同是采取书面形式的要 式合同,换言之,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或保险凭 证或其它形式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樊启荣主编的《保险法论》(6月第1版) 在第74页中认为: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 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保险法第 13条的规定,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 的义务,仅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固然复 杂,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益,能够通过保险单哉 保险凭证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仍应以一般
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 订立前,已由保险人拟定并固定下来,当事人一 方很难改变。因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无存在的 必要。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很明显地体现了保 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发展的轨迹。在1995 年2月7日提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 审议的《保险法(草案)》中,第13条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以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