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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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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docx

上传人:薇薇安 2021/8/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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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张**、王丹丹律师担任张**与**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的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1、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报告均是自行制作,不能够证明其证明内容与目的,更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及申请人违反了哪项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也没有告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且申请人事实上也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且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仅在开庭时提出申请人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亦不符合上述要求。故被申请人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亦属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该法律程序,根据其提供的告知工会的材料也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天才向工会发出一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没有履行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且该通知中向工会隐瞒了重要情况即申请人处在哺乳期的重大事实,故被申请人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属违法解除。
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哺乳期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法律,属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的哺乳期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的证据第35页亦有显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该时间为申请人的哺乳期,因此,被申请人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为201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
二、关于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该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 10月18日。应当以此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
在本案的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姓名为王嘉钰的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申请人在*****公司保健消费品部门工作,2015年初,**公司收购了*****公司的保健消费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