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华南农办〔 2007 〕 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努力工作,多出成果, 出大成果, 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奖励的类别: (一)重要成果奖; (二)学科专业建设贡献奖; (三)知识产权奖; (四)论文、著作奖; (五)荣誉奖。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教职工。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四条重要成果奖(一) 凡我校人员主持完成或我校作为主要单位参与完成, 且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及创作类成果等, 学校将奖励我校完成人员。厅局级以下( 含厅局级) 成果不予奖励。(二)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奖励范围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100 2 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50 3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40 二等奖 10 4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10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教学成果奖等一等奖 6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6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农牧渔一等奖 2 业丰收奖二等奖 1 三等奖 7 国际性、全国性美术与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国家级行政单位主办) 3 8 国家各部委、省、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大赛获奖作品 (三)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华南农业大学”为完成单位。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 奖励金按第(二) 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 完成人排名第二的, 奖励金按第(二) 款规定标准的 1/2 计发; 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 1/3 计发;依此类推。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 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 奖励金按第(二) 款规定标准的 1/2 计发; 完成人排名第二的, 奖励金按第(二) 款规定标准的 1/4 计发; 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 1/6 计发; 依此类推。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 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 奖励金按第(二) 款规定标准的 1/3 计发; 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 1/6 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 奖励金按第(二) 款规定标准的 1/9 计发; 依此类推。(四) 奖励金按成果项目授予, 由我校主持完成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主持)人分配。(五) 同一重要成果获得第(二) 款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奖励, 奖励最高的奖项, 不重复计算; 对不同级别的同一重要成果, 在已获得学校重要成果配套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 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重要成果奖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六) 广州市、深圳市颁发的成果奖按学校给省部级同类奖项的奖励额度标准的 50 %执行。(七) 奖励等级由授予的证书级别确定; 证书没有明确奖级的, 由证书落款公章的行政级别确定; 其它一些难于确定奖级的,或获得以省部委名义规范设立的具有较高级别、有较高科技含量,但未列入第(二)款规定范围的奖项,经人事处会同相关部处共同审核提出建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奖励额度 1:1 配套,但不能高于第(二)款规定的同等奖级的奖励金额。(八) 矛盾文学奖、孙冶芳经济学奖等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九) 创作类成果奖中如有等次差别( 如分一、二、三等, 金、银、铜奖)的, 从第二等( 银奖) 起按规定标准逐级减少 30 %。第五条学科专业建设贡献奖(一) 凡在申报成功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集体),尤其是申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申报材料的拟稿、执笔者和主要答辩者, 学校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二)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奖励范围奖励金额(万元) 1 首次申报成功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 2 评估保持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 3 申报成功省部级重点学科, 建成并验收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教学团队、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等国家级项目 5 4 申报成功学科博士点( 不含自主设置), 建成并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省级社科基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教学团队, 博士后流动站, 省级名牌专业, 评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