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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 1992 年双方 18 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并生育一子。 2000 年, 王某外出务工, 结识了女工秦某, 不久即租房同居, 并于 2002 年2 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 1992 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 赵某(男) 与孙某(女) 均已达到法定婚龄, 双方的母亲是姐妹, 二人于 2002 年5 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 12 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 2003 年2 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 年5 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 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 为了保护女方权益, 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 张某(男) 和李某(女) 1990 年结婚, 并于 1992 年生育一子。 1994 年, 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 8 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 年3 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 12000 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 1997 年张某已经存款 20 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