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解读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解读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解读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读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作者:许可出处:北大信息网日期: 2013 年9月7日 2012 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第十条,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即“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诉法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制度,但与主要的域外立法例(法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相比,我国法上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生存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条文规定本身即较为简单;我国法上的诉讼参加制度或曰第三人制度本身即具有一定缺失或模糊之处;以既判力和参加效力为主要内容的判决效力制度在我国法上尚未明确建立,仅靠学说予以维持。上述不同之处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制度解释提供了较大空间,当然也给实务操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就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在理解和适用上不得不面对的若干重要问题,以现行法为基础,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尝试做一梳理,以期抛砖引玉。一、我国法上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既然是解释论的角度,当然需要厘清立法目的。从立法过程来看,虽然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在学界曾经引发热议,但相关立法草案一直到第三次审议时方被提出。有报道称,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全国人***律委经研究,建议在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上述规定。此外,有接近立法部门的学者指出,“在我国,关于如何防止和救济因他人之间的诉讼、仲裁、调解而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一直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所谓虚假诉讼导致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由于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就使得判决成为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侵吞第三人财产的工具。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很自然地想到,应当设置一种程序将这种虚假诉讼的判决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有限的资料,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似乎在于为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一种事后救济渠道,并达成遏制虚假诉讼的政策目的。然而,如果仅仅将制度目的局限于此则未必妥当,也未必反映了立法者的原意。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法增订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为, “……惟实际上第三人未必恒受参与诉讼程序之机会,倘其系非因归责于己之事由致未获得该机会,而未参与诉讼程序,则强令其忍受不利判决效力之拘束,即无异剥夺其诉讼权、财产权。故为贯彻程序权保障之要求,应使该第三人于保护其权益之必要范围内,得请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爰增订第五编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可见,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对第三人程序权保障之要求。而从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条文内容来看,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在我大陆地区立法上虽然也具有向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的功能,但立法更强调该制度对生效裁判的纠错功能。因此,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