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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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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一、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二、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三、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 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以上,或者轻伤 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 年12 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 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四、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