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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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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摘要] 滥用职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异化、权力***行为, 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高于一般刑事犯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本文分析了我国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包括条文设计不合理,罪状不明确,主体范围过窄,刑罚设立不科学等问题。提出应及时修改立法,明确其特征,扩大其主体范围,提高其法定刑等建议。[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立法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有了新的认识。由于人们的思想与快节奏的经济发展有时会发生新的冲突,所以新矛盾、新问题也就会很自然地表现出来,加之人们的思想受社会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致使渎职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有的人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他们见利忘义滥用职权, 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为了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积极同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了解渎职犯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罪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现行刑法第 397 条对原刑法规定中的玩忽职守罪进行分解,并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职责的行为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这一立法举措对于我们这个特权思想积淀沉厚,官贵民贱流毒深远的国度,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然而,由于刑法第 397 条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加之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导致该罪在很多问题上都有较大争议。本文拟对此进行相关的研究,以期实现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上的日臻完善。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现状(一)国外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现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①此观点,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架构学说。现代世界各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滥用职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异化和权力***行为,它危及国家结构, 腐蚀国家职能,妨害公民权益,最终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因此,现代各国一般均在刑法中设定条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法国 1975 年刑法典第 184 条至第 191 条将滥用职权分为二级:第一级规定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妨害私人法律利益的各种主要形态,第二级规定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妨害公共法律利益的各种主要形态。随着法国人权的进步,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法国 1994 年1月起生效的新刑法典修订了原刑法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该法典第四卷第三编第二章分二节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其中第一节为针对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罪,第二节是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法国刑法典在滥用职权罪规定上不同于我国,表现在:1、它将滥用职权罪集中规定,像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邮政工作人员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惯罪等在法国刑法典中都被集中置于滥用职权罪一章中。 2、它并不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犯罪成立要件,只要有滥用权势的行为,即可定罪处罚。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五章第 193 条、194 条、195 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日本刑法典将该罪分为三种:即公务员滥用职权罪,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罪、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辱、虐待罪。日本滥用职权罪与我国相比有以下特点:1、叙明了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形式;2、体现了对特别公务员即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惩罚原则;3、不将致人死伤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而以“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