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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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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私法典型案例主讲教师:王祥修日本 A公司与我国 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 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一切有关的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以往,我国 B 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表示承诺,然后发行货物。这次, 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久,日本 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 B公司。我国 B公司仍置之不理。到此,日本 A公司要求 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 B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因此合同已成立。 A、B公司双方的合同中没有选择法律, 仲裁庭注意到 A公司所在地日本和 B公司所在地中国均是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请问:仲裁庭应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于 1931 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 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买下了该寮的产权, 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 1961 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避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 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 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 1972 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 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 光华寮案承认。 1977 年9月16日,京都地主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 1977 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 1982 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法院重审。 1986 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 “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 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经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1987 年2 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 1987 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 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载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提问:在本案情形之下,日本法院对光华寮的产权能否行使管辖权?如果可以,案件的诉讼主体应该是谁? 香港居民张子强及其为首的犯罪集团在 20世纪最后十年所犯下的登峰造极的罪行,被世人称为“世纪大劫案”、“亚洲第一大案”,其抢劫动辄千百万元,绑架***达 亿元。北京为香港与中国内地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犯罪行为跨越两地,且数罪交织;全部案犯均在内地落入法网并受到审判和刑罚处罚。该案主犯张子强,又称“大富豪”等人在 20世纪 90年代初组成犯罪集团。在广州、深圳等地多次密谋、策划在香港进行绑架、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 1995 年后,该集团与另一个以叶继欢为首的犯罪集团勾结到一起, 组成了更为猖狂的犯罪集团。由于该集团心狠手辣、狡诈多端,一直未受到法律追究。张子强虽多次被香港警方抓获,但总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1998 年初,该犯及其同党(共 17名香港居民和 18名内地居民)被内地公安机关抓获。 1998 年10月,该犯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内地和香港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广泛关注,如何解决 内地与香港的刑事法律冲突问题内地与香港的刑事法律冲突和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问: 1 .内地法院对张子强案是否有管辖权? 2 .内地刑法和香港刑法对该问题的规定有何差异? 3 .你认为解决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应该如何确定? 4 .如果香港法院请求移交张子强到香港受审,内地法院可否拒绝,理由是什么? 该案原告是一名妇女,被告是一个患有性病(淋病) 的男子,他们在旅行途中发生性关系,地点依次为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衣阿华州、内布拉斯加州和纽约州。后来,原告染上了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