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 司考刑法讲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意义 1. 有因果关系成立一个犯罪;否则,可能成立两个犯罪。如,甲想抢劫乙,知道乙身无分文,使用暴力把乙打到,对乙说“下午拿 300 0 块钱来! ”,乙害怕,下午拿 3000 块钱给甲。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就是想让乙下午把 3000 块钱拿来,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甲想抢劫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没钱,对乙说“下午拿 3000 块钱来,否则比这更惨! ”,乙害怕,下午拿 3000 块钱给甲。甲的抢劫行为与乙拿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拿钱的行为是由于甲的恐吓行为引起的,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2. 在故意犯罪中,有因果关系一定是既遂;否则成立未遂或中止。如,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在途中堵车耽误一个小时,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医生说如果早到半个小时乙将不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因为堵车行为并不能独力导致乙死亡,死亡原因仍然是之前的杀人行为。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通常情况下乙不会死,在途中遇到一违章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乙当场死亡,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他人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和甲的杀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中止。 3. 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如,甲酒后驾车,但意识没有下降,由于不可预料的刹车装置突然断裂,将路人撞死,甲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故。甲住 8 楼,乙住 12 楼。某天,两人同时往楼下扔西瓜,一个小孩从楼下经过被其中一个西瓜砸死,但查不清楚是谁的西瓜砸死的。甲、乙都是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甲、乙不构成犯罪。 4. 在结果加重犯中,要求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特点刑法中某些犯罪对因果发展的进程有特殊的要求,必须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才能认定是有因果关系。( 1) 诈骗罪, 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或为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2) 敲诈勒索罪, 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或为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3 )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 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如,甲为抢劫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将钱包捡走。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钱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数罪并罚。甲到乙家抢劫,发现乙在睡觉,遂将乙的房门反锁,将乙客厅的财物搬走,在此过程中乙一直未醒来,甲反锁房门的行为与最终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到乙家抢劫,发现乙在睡觉,遂将乙的房门反锁,将乙客厅的财物搬走,在此过程中乙苏醒,呵斥甲,但甲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