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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21/8/4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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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电动自 行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 有两个车轮,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 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外形尺寸、制动器、灯光等 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o
第三条市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电动自 行车生产、销售的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被列入省经 贸委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
第五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在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以及未列入省经贸委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牌证。
第七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 证明、
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第八条己经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 域的。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登记后不得拆除限速器等影响车辆速度、制动 等安全性能的部件。
第十条己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 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 失效的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应按照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 门统一规定制作。
第三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 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必 须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
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 道行驶,且最高车速不超过15km/h。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电动自行车靠右侧行驶; 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 路面宽
度不超过1. 5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 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 施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