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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我的前半生》相关法律纠纷——小厅整理?作者:爱新觉罗·溥仪( 1906 年2月7日~1967 年 10 月 17 日),是清朝最后一位皇帝。其为清朝皇帝在位时年号“宣统”,通称宣统皇帝( 1909 年- 1912 年, 1917 年7月1日— 12 日)。其在伪满洲国皇帝位时年号“康德”,又称康德皇帝( 1934 年— 1945 年)。《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天字第一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淑贤,女,时年 63 岁,爱新觉罗·溥仪的遗孀,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被告:李文达,男,时年 72 岁,公安部离休干部, 1993 年 11 月5日去世。?被告(李文达之妻):王莹,女,离休干部。?被告(李文达之子) :李金酉,男,深圳市某机关干部。?被告(李文达之子) :李金河,男,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博士后。?被告(李文达之子) :李海,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机械工程系博士生。来源: http://news./08/0830/10/ 此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历时近 10 年,惊动了从地方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等三级法院,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两届首席***官的关注。艰难的起诉? 1987 年6月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挽回影响、赔偿损失。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纠纷已经国家版权局处理为由,不予受理。?李淑贤遂于 1987 年 12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申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 1989 年4月 25 日受理了此案。 1990 年2月 27 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最高法院批复中的意见? 1994 年8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再次审查此案的法官们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前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文达是有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二)对该案处理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效果。如果现在认定该书另有作者,将会带来不好的政治影响。?(三)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已十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经五年。在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坚持继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尽快对此案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批复并无不当,该案应当依法尽快作出判决。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 ? 1994 年 10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审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1995 年1月 26 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 《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 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李文达根据组织的指派,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文达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该书的合作关系。因此应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一书的作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其妻王莹,其子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莹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结果镇确,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1996 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 申请《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李淑贤: 1997 年去世。? 2007 年8月 22 日,群众出版社到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认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群众出版社称: 1967 年,溥仪去世,此书的著作权由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女士继承。 1997 年,李淑贤去世,她没有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西城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 2007 年9月 25 日, 依照特别程序规定,对上述财产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写明,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法院将依法判决。申请《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 2008 年8月 22 日,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来到西城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金女士称,李淑贤晚年的日常生活由她和丈夫照料,看到法院发布的公告后,她想起李淑贤女士临终前曾交给她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希望将该书版权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处理李淑贤和溥仪的身后事务。因有人对该书提出申请认领版权,西城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溥仁:溥仪惟一尚在世的亲弟。来源: http://news./o/2007-10-13/ 群众出版社申请财产无主的可能原因: ?溥仁先生此次特意将《我的前半生》(定稿本)版权独家授权给同心出版社,一方面是其家族为了纪念溥仪先生逝世四十周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利益,侵犯溥仪的著作权和隐私权,胡乱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