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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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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问题思考.doc

上传人:凹凸漫 2021/8/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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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问题思考
  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方能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丧失情形的出现,必然给持票人实现其票据权利带来障碍。为了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避免持票人因此遭受损失,减少因丧失的票据继续流通可能出现的失票人与该票据的当前持有者的利益冲突,我国构建了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对于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对相关法律条文推敲后,我们发现其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完善。在此背景下,研究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制度,并对这一制度在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给予深入探索和思考具有重要价值。
  一、票据丧失的法律界定
  ( 一) 票据丧失的定义
  所谓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自己并无抛弃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意愿,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具体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1]其中,前者是指在持票人并无抛弃票据权利的前提下,票据自身的实物形态因焚烧、撕毁等原因毁灭。后者是指票据自身的实物形态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抢劫、被盗等原因脱离了票据权利人的控制。在票据绝对丧失的情形下,由于其实物形态已经灭失,所以不会因票据被他人取得而给失票人带来损失,只要失票人采取法定的救济措施便能够恢复其权力行使; 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形下,由于其实体形态仍然存在且已脱离持票人的控制,如果失票人不及时采取措施,随时可能会因他人冒用票据而受损。可见,在后一种情况下失票人面临的风险更大,获得法律救济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 二) 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对票据丧失构成要件的准确界定是适用、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笔者认为,构成票据的丧失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⒈持票人失去票据的占有并非出于自己本意。如果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是出于其本意的 ( 例如故意将票据撕毁或者赠予他人) ,则应认定为是权利处分行为,因此也就无需救济。
  ⒉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占有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的直接持有和控制,又称为票据的直接占有; 第二种是票据的权利人和实际持有人发生了分离 ( 例如持票人将票据交于他人保管) ,又称为票据的间接占有。在后一种情形下,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但其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并不受任何的限制。假如原持票人连票据的间接占有都丧失了,则完全丧失对该票据的控制,面临随时遭受损失的风险,此时方构成票据的丧失。
  ⒊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合法、有效票据。如上文所述,赋予丧失票据法律救济的目的是解决失票人行使权利的障碍,防止该票据再次流通而给失票人造成损失。无效票据或者因付款人已足额付款而失去效力的票据即使丧失,也不会给原持有者造成损失,自然也就无需法律救济。
  ⒋票据丧失的主体必须为最后的合法持票人。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非法的手段或出于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的非法持有人丧失票据的,当然无需法律救济。
  二、票据丧失之法律救济途径
  依据 《票据法》第 15 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中为票据丧失提供了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 一)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