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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权衡.doc

上传人:凹凸漫 2021/8/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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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权衡
  【摘 要】面对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提出既要考虑国情因素,又需结合权利性质,改变新闻自由优先于隐私权的一贯思维,约束隐性采访造成的侵权行为,从而修正两种权利在实际状况中的不平等地位。当然,在法律上给予隐私权更多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在许多情况下,解决两者的矛盾,还需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
  【关键词】隐性采访 隐私权 新闻自由 人格权
  针对《焦点访谈》通过隐性采访制作节目这一做法,《北京青年报》 曾采访过部分电视观众,他们大多认为,此类节目很有看点,能从中获得平时看不到的真实镜头,并将更多违法犯罪事实公之于众。然而,南京周末报社《星期五》和南京日报报业网曾就隐私危机这一话题做过市场调查,在调查中,市民普遍担心自己的私生活被曝光,其中约四成市民认为***是一种犯罪。一面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一面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议越来越大。
  隐性采访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近年来,通过隐性采访曝光的事件比比皆是,如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等等。隐性采访已然成为新闻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随着隐性采访在新闻调查中的频繁使用,新闻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湖北竹山县电视台《暗访街头算命摊》这则新闻引起的纠纷。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的主体希望事件不为人知,而新闻的特点则要令事件广为人知,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如何协调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采访自由即采用何种方式获取信息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而隐私权则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在尊重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格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需要把握新闻自由的尺度。有人将新闻自由视为绝对价值,而将其他人权如隐私权看做相对价值,认为新闻自由是近代社会得以进步的一项重要保障,当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新闻自由。针对这一观念,笔者认为,适度的新闻自由确实有益于社会发展,但是无限制的自由只会令民众权益普遍受损,社会陷入混乱状态。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凡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均为隐性采访的禁区。其中,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最容易触犯的领域。由于隐性采访针对的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有人便持一种观念,只要对方是犯罪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于是隐性采访中任何***偷录都理所当然成了合法行为。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新闻媒体不是司法部门,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禁止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搜取信息,但也未明确说明记者拥有这样的权利。不能因为记者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就可以完全无视非正义一方的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何种程度的尊重,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隐性采访虽然为公众揭露了不少违法犯罪事实,但也是隐患重重,如果不加以规范,负面效应将影响正面成果,忽视个人隐私权的倾向很容易形成非理性的力量,导致新闻媒体侵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的统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