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定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普定支行普财预[2009]12 号关于印发《普定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普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普府发[2009]1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制定了《普定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普定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普定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普定县支行文件二 00 九年八月三日主题词: 财政国库支付通知抄送:监察局、审计局、工行、建行、农行、农发行、信用联社普定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 9年8月3 日打印普定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普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金融机构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金融机构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金融机构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 下同) 或用款单位( 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下同) 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金融机构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金融机构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预算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 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门预算股,下同)和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收付中心, 下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 1 ),报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金融机构。第十四条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金融机构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附件 2)。《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四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一份,交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