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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供暖管理规定
LT
第十五条 对运行、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运行、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业务公约。
第十六条 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调试,供暖系统的冷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供热车间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机动安全科调度和相关物业单位,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非经机动安全科批准,供热车间不得以任何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八条 供暖运行期间,供热车间和社区应加强供暖运行期间的维修服务和管理。维修服务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 20分钟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非特殊事故,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及影响面较大的、且在1小时之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机动安全科。
第五章 用暖管理
第十九条 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排水放热;
(四)严禁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
(五)不得阻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采暖用户室内供暖设施故障,除供暖单位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单位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单位和个人需接暖气的,应当写出书面入网开户申请,经部主任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签订合同,并指定开口位置,同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入网开户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供暖(包括受益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供热车间、各社区应加强对采暖管道和采暖用户的检查和管理,供热车间应定期检查其管理的供热管道;各社区应定期检查其辖区采暖用户,对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无违规私接暖气和用户无违规采暖现象发生。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纳采暖费是采暖用户义不容辞的义务,用暖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各社区及公服中心等收费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收费标准及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收取暖气费。
第二十五条 采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金鼎公司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职工采暖费减免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其减免费用由相应批准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供暖期内,按月向用户收取暖气费,各单位必须按时向机动安全科上报月收费明细表,公服中心当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外供户、受益单位供暖收费明细,各社区当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各园区住户供暖收费明细。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无条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否则停止其供暖。
第三十条 对于擅自排水放热,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元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一条 采暖用户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的或者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限期未恢复的,扣责任人500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