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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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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应当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实施主体】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是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划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 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社会共同职责】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学****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 力。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共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 工作重大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 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 调机制。
(二)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 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 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 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
防、技防等工作。
(四)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 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 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 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 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 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工资、 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 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 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 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剂 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政府附加职责】省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 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 防工作。
(二) 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 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 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 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 格审核。
(四)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九条【市、级政府附加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 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 责:
(一)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 防工作。
(二) 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 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 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 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四) 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 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 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推广 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 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 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 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第十条【乡镇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 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 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 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