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4 版)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4 版)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 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 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 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 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
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
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 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 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 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 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 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 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 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
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 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境外购物纯属自愿, 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 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 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 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 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 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 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 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 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勺违 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 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 偿。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
(八) 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旅游者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抵制旅 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