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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pdf.pdf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6/6/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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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pdf.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件3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一、机构监管费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等收取机构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二、业务监管费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收取;对意外伤害 2 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收取。‰收取。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收取。监管费政策调整后应缴监管费增加的保险公司和机构,其 2014年和2015年应缴监管费仍按照本通知印发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2016年和2017年应缴监管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按照原收费标准预收的监管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