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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管理措施论文个体税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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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管理措施论文个体税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onderA 2021/8/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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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个体税收管理措施论文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个体税收管理措施论文篇一  《 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探讨 》
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随着国家相应政策的改变,特别是针对于税率和起征点的变化,税务系统就需要的对计算公式和流程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不能及时升级,便需要进入后台进行手工调整。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输入数据可以手动录入也可以从外部成批量的数据导入,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格式转换,尤其是对于不同的字段,格式要求非常严格。而几个学院,职能部门来报销时提供的报表往往是自制的以不同格式编制的纸质报表,加上财务系统为防范病毒等威胁,很难将外部报表移植到税务管理系统中批量计算,即使成功移入财务电脑中,格式的转换,不仅耗时又容易出错,因此格式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批量计算的实现。在业务量小时,即只有个别几个人报销时可以单独手工输入金额,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往往各个节日发放福利费、加班费、期末年底发放课时费时,是各个学院、职能部门一起发放,就会涉及到几百人甚至几千人,在不能批量计算的情况下只能依赖传统的手工录入计算,大量的人工核算不仅降低了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还非常耗时,费力,即便采用Excel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也可能因为录入数据的错误或不完整性导致错误。因此,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了税务管理系统仍处于半自动化状态。
高校个人所得发放与税务处理的不同步,加大了税务计算的难度和纳税的不合理性。
1、个人所得收入的不定时发放,导致不能合理累加计税。高校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在发放当月工资时便计算出来代缴代扣,但是每个月教职工还有其他的收入所得,这部分收入不是定时发放,比如评审费、加班费等,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还不止发放一次,需要与当月工资和本月先前发放的薪金收入一起计税,而先前每人已发放的薪金数据难以统计,因此每次报销其他收入时,只能与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务部门检查时,学校的税务管理风险。
2、统一税率导致不同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纳税。各个学院,职能部门不定期发放的等额加班费、评审费,由于人数较多,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采用一个统一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使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教职工的工资级别不同,所使用的税率也不同,用一个统一税率计算整体的纳税额势必会导致应多纳税的人少纳税了,不应纳税的人纳税了,产生纳税的不合理性。例如:某个学院30人,教授10人,适用税率为10%,讲师10人,适用税率为3%,助教10人,工资未达到扣税标准,如果当月均发放福利费1000元后,三者适用税率不变,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10*10%+1000*10*3%+0=1300元,如果采用统一的最低税率3%对总体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额=1000*10*3%+1000*10*3%+1000*10*3%=900元,平均下来这样便使教授少纳税了700元,助教多纳税300。
3、集中发放个人所得,加重纳税负担。由于高校课时费计算的依据是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各学期期末或年底才能汇总出来,因此课时费等的发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学期期末或年底,而税务处理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按发放当月计税,使得教师的一些本属于不同期间的收入只能在发放当月集中扣税,从而造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不合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