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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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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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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 ,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设计和管理活动,寿安镇可参照执行,其中本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部分。第 《蒲江县城市形态分区图》根据县城城市建设区内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 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 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 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 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 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 不需要单独占地的, 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注: 1.×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兼容比例 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 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农贸市场用地可兼容用地类别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执行,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第一、二分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 20% , 第三分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 10% , 第四分区专题研究确定。强度分区情况见本规定第 条。 2 .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 .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第 条根据蒲江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县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第一分区,为西部新城核心区、南部新城核心区、飞虎路节点等区域,以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区, 为朝阳大道、飞虎路、清江大道、车站路等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以中高层建筑为主; 第三分区,为县城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以多层建筑为主; 第四分区, 为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以多、低层建筑为主。第 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总容积率第一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根据容积率查表 确定 30% - 第二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根据容积率查表 确定 30% - 第三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根据容积率查表 确定 30% – 第四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需专项研究的区域需专项研究的区域需专项研究的区域注: 1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部分。 3 .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定义:旧城改造区域图)绿地率下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 25% 。第 条根据总容积率按表 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表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 h≤ 24h≤ 40h≤ 60h≤ 80h≤ 100 住宅建筑密度 30% 28% 26% 25% 22% 总建筑密度 32% 30% 28% 26% 24% 总容积率 注: 本表中建筑密度为上限, 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 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当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时,可根据地块位置及具体配建情况适度调增总建筑密度,增加后总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35% 。一、二、三分区内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经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