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逮捕强制措施普遍化的实证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诉讼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逮捕措施的普遍化,高羁押率的现状大大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的进程,其原因何在,又如何解决完善这一问题,既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实现少羁押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关键词:逮捕普遍化危害原因建议
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它通过直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使犯罪嫌疑人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被羁押状态,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同时,也正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障人权。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适用逮捕权的抑制性与比例性原则,即逮捕要与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相适应,逮捕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证据性、刑罚性和必要性条件。但是,实践中给人的印象却是“逮捕强制措施被严重普遍化”,办案人员往往只片面强调“证据性”和“刑罚性”标准,或仅强调“证据性”单一标准,而极少考虑或根本就不考虑
“必要性”标准,使得逮捕率居高不下。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常也不是因为没有逮捕必要,而主要是因为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或者是罪与非罪难以把握的情况下为避免错案责任而不得已作出的趋利避害的选择。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的问题已十分严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以强化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本文笔者拟试通过对某市及该市某县两级检察机关近几年来所批捕数据以及捕后判决情况的调查,就逮捕的现状、危害、原因以及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一、逮捕强制措施适用之基本情况
上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数基本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现今各检察机关适用逮捕权的现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多年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批准逮捕比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基本上是一种有“罪”必捕,有“罪”必押的局面,反过来而无逮捕必要比率所占甚小,微乎其微甚至为零。另外再从捕后判处刑罚的基本情况看,该基本数据也表明了,捕后判处缓刑及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捕后总判决人数的30%以上,三分之一左右的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符合逮捕的“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明显属于逮捕不当。审前羁押比例之高,发人深思,审查办案过程中,如果逮捕条件被严格把握,
“必要性”标准被正确理解和适用,有相当比例的犯罪嫌疑人应该说是可以不会被采取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逮捕权广泛适用的危害
(一)容易导致“二次污染”,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
看守所内的“二次污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熏进去一个“单面手”、出来一个“多面手”的现象客观存在。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被广泛适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涉嫌一些没有很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采取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将他们羁押于看守所内,这势必带来交叉感染,不仅不利于犯罪的改造,还容易引发更严重的犯罪。
(二)可能导致刑罚的“透支”,损害法律权威、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虽然公安、司法部门通过人事制度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