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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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目录》(见附件),我局必须严格按照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范围,非特殊情况、非现金规定使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的,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十条公务卡的报销程序: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代理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一般为20-56天),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消费交易凭条,按照本单位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经持卡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和消费交易凭条,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局财务科应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报销还款,对公务卡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财务科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我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合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财政部门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我单位的现金提取业务实施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本细则自2013年9月6日起实施。
附件:
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