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7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7-11-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 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区别对待, 择优扶持, 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 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 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 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 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 10% 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 ; (五) 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 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 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 申请短期贷款,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7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 申请票据贴现, 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 短期贷款, 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年) 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二)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含5年) 的贷款。(三)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 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 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 信用贷款, 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二)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办理保证贷款, 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 并签订担保合同。 2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 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 70% 。 3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 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