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关于
AA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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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事务所关于
AA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 宝第 号
致:AA有限公司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 AA有
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
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
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 事项的公告》
(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
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里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登记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的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里大遗漏,
所依据有关政府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 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里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以
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U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通过审查委托方提 供的材料、现场访谈、网络搜索等方法,现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实收资 实缴资本占实 实收资本占注册
本(万 收资本总额比 资本总额的比例
元)
1
2
合计
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
了 +的〈〈AA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上述报告书
由 会 计
于 生 月 H出具,该报告载明: “截
至 生 月
到 公司和 公司缴
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互
元。 有限公司累计缴
付 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以货
币出资 元。 公司累计缴
付 互元,占注册资本的 中以货币出
资 互元”。同时,该报告附有银行缴款证明,能够证实公司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