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628( 颁布时间) 19940628( 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 4年4月29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 4年6月28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 年6月 2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工会基层组织第五章工会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未委托代管的除外。第三条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剥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支持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加强同国内外友好城市工会的往来和交流。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依法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协议及章程中,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乡镇和街道应组建工会。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市、县(市) 、区总工会设职能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设办公室。第九条市、县(市) 、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 经市总工会确认后, 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条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 不隶属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 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十一条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第十二条工会干部应按《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实行任期制, 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部、室负责人和分会主席享受中层副职待遇。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章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工会对职工进行主人翁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动员职工支持和参加改革, 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 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十五条工会在维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