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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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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虽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十章建筑景观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 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规、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 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容,应符合省现行法律、法规、规 和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分类如下:
(一) R一居住用地;
(二) C一公共设施用地;
(三) M一工业用地;
(四) W一仓储用地;
(五) T一对外交通用地;
(六) S—道路广场用地
(七)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 G 一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九) D一特殊用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 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 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 )、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 )、道 路用地(
R03 )和公共绿地(R04 )。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 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 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 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 经 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 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 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 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 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 综合市场用地。
(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 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 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
(五) 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 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
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 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
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R。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 第三类工业用地(M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W1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 ),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 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 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
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
(二) 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 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 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
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
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