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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治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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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治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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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治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5 日公布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 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 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 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它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确定。
其它河口的具体范围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Jit等条件,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 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 具书面意见。
其它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 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 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
(三) 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 要求。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 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