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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五、案例分析 1 、太子号于 1990 年3月1 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 1991 年3月5 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 10 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问: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此案中, 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 是按 1991 年1月1 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是按 1990 年 12月 15 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 或者是按 1991 年3月5 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 1991 年1月1 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 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10月 20 日签订购买 500 吨棉花的 CFR 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 装船期限为 2004 年2月1 日至 2月 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 2004 年 2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 21 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 4 年2月 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 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 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 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答: 属单独海损,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 CFR 术语, 风险由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 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 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 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3、A 国通知 B 国,禁止从 B 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 B 国经过调查发现, A 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 B 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 A 国还不断从 C 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 国认为 A 国违反了 GATT 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 A 围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 GATT 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问: A 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 GATT 的原则? 违反了哪条原则? 为什么?A 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 为什么? 答: A 国违反 GATT 一般例外条款,在采取措施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 1996 年4 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洋公司在 1996 年6 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 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 1996 年6月30 日, 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 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 7月 15 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 7月 15日, 有效期延至 7月 31日, 并要求金龙公司于 7月4 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 10 %,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 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 7月5 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 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金龙公司最后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为什么? 如果金龙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公司? 答: 金龙贸易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 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 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 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 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5. 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 2000 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 在签订协议前, 为了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