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第2,3,4章- 企业法, 公司法,破产法
第2章企业法
第1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
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
(1) 企业依法成立,具有合法性
(2) 企业是经济组织
(3)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4) 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资产
三、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变更、
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企业法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综合性的规范
各类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①国家和企业之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政
企关系;(纵向关系)
②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联合
与竞争关系; (横向关系)
③企业内部在确立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机构方
面发生的相互关系。(内部关系)
四、我国企业立法的现状及立法趋势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有关企业的主要法律: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
27日修订并公布,2006年1月1日施行)
《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公布,1997年8月1日实施);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公布,1988年8月1日实
施);
《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公布并实施,1990年4月4日
修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公布并实施,1990年4月4
日修正,2000年10月31日再修订);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公布并实施,2000年10月31日修
订);
《企业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公布,1988年11月1日实施)。
第2节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规范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
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
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
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
)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 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所以,合伙企
业的建立,必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没有
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增/减都必须重新确立新的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由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可能成立。
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有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
“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的主要区别
合伙企业契约型合伙
1 必须具有营利目的。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如仅以日常
使用为目的合伙购买小轿车)。
2 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其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如临时性
业。合伙贩卖西瓜)。
3 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商号)。
4 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契约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合伙企业法》只适用的有关规定。
于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
费用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
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合伙人的债务,当合伙企业的
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
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责任——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具有较强的应变能
力,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