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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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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用车需要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专、兼职驾驶员。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办公室是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车单位是本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的具体管理部门。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有车单位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各有车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调度、年检、维修、保养、车辆保险、驾驶员及交通安全的管理等。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第五条车辆使用管理(一) 公司车辆实行派车制度, 市内( 含沈阳) 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省内其它城市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出省用车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日常车辆调度与管理由司机班班长负责。(二) 各部门使用车辆原则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 OA 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公务用车辆使用审批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逐级审批。没有按规定填写《公务用车辆使用审批单》并经审批的,原则不予安排车辆。(三) 生产事故抢修和紧急公务用车无法按规定填写《公务用车辆使用审批单》的,应由用车部门主任或副主任电话申请, 事后补办《公务用车辆使用审批单》。(四) 用车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辆使用审批单》确定的时间和线路使用车辆, 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临时调整用车线路和时间, 用车部门应事前报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车辆安排情况给出是否同意变更意见, 并通知车辆驾驶员。未经同意, 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做出变更。(五) 禁止使用公司车辆参加婚礼车队、钓鱼、扫墓等私人活动,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六条车辆停放管理车辆结束出车任务后, 必须停放在公司停车场, 禁止在办公楼前、公司大门等处停放( 临时停车除外)。如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不能回公司停放,须事先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将车辆停放在外部正规停车场过夜。若外部停车场条件不能保证车辆安全的,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到公司停车场。第七条车辆保养与维修管理(一)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保养、维修制度。驾驶员每天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保洁。(二)车辆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专修厂保养、维修。紧急情况需在其他厂维修时, 必须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并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三)公司车辆每行驶 5000 公里保养一次,维修车辆费用在 2000 元及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 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维修。(四) 公出在外车辆发生故障不便回抚修理时, 需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可就地安排修理, 回抚后必须补填审批单后方可报销。(五)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驾驶员应提出申请维修、保养意见,由司机班安全员鉴定并填写《车辆保养维修通知单》, 并经逐级审批后, 由驾驶员凭《车辆保养维修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六) 驾驶员进厂修车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报修, 不得私自增加维修项目。如确实需要增加维修项目, 要事先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七) 车辆修好后, 驾驶员要认真核对检查维修项目是否合格,取费标准是否合理,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八) 禁止在维修、保养车辆时, 私自添加修车项目或私拿任何物品,一经发现,费用自理,并严肃处理。(九) 公司车辆所发生的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