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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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受害人死亡原因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直接认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为某某驾驶车辆的底盘将其拖行致死的结论,不具备客观性,且该事故认定书的形成程序违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起诉书认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得出,“肇事后逃逸”是发生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即已经死亡一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基础上,而不是以“逃逸”来认定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逃逸”来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主要责任,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不一致。故,起诉书认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综合本辩护词第一、第二点,受害人XX的死亡是否为某某造成的事实未查清、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亦无任何法律依据,那么,被告人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请合议庭充分查明本案事实,审慎对待。
三、被告人某某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一)如第一、二点所述,认定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的证据严重不足,且已有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无交通肇事就无肇事逃逸之说。
(二)被告人某某驾车经过案发现场时,根本不知发生交通事故,无逃逸故意,更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可得知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为: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及随车人员XXX驾驶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仅察觉马路中间有一“黑色物体”,而未察觉躺在马路中间的是人,且经过时,是从该“黑色物体”上骑行而过,无碾压、碰撞,车辆亦未发生明显异常。骑行通过后,被告人某某还将车窗摇下,亦未听见任何异常的响声。正是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未下车查看而驾驶车辆驶离现场。
详见笔录:
某某
(1)第7页第11行:6月21日零时许车辆行驶到XXX路口路段时,我突然看见公路右侧车道靠中间位置躺着一个什么东西,黑颜色的,我就赶紧踩了一脚刹车,没有刹住,车直接从路面上躺着的黑颜色的东西骑了上去。
(2)第7页第14行:由于猛刹车,XXX也被惊醒了,然后我就问XXX:“刚才是个啥东西”,XXX说:“我看见是个黑颜色的东西,有一米多长,可能是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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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